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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7 点击数:4262

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2018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用设备检修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单位工作技能和市场竞争力,树立品牌、建立信用诚信体系,弘扬工匠精神,确保矿用设备检修质量与安全性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矿用设备分会决定在本行业开展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用设备分会会员单位(非法人单位须征得法人单位同意);分会会员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自愿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三条 资质证类别分为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证、矿用设备配件生产资质证和矿用设备改造资质证(以下统称为检修资质证)。其中检修配件是指合同约定委托承接方按需方的技术图样要求生产的用于该项目的自制件。

按照所属领域和用途确定设备检修资质的类别,按评定确认的能力确定相应的资质范围,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四条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负责资质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矿用设备分会负责资质申报受理、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发证、公告、年审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需要征得法人单位同意申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具有固定的检修场所,从事现场检修服务的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申请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检修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指定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申请资质相关设备和维修配件生产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指定1名质量负责人,并配备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四)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满足要求,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和防爆检验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承担一种至三种防爆电气设备检修的,防爆检验员配备不得少于二名;承担四种(含四种)及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名防爆检验员。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条 应有开展正常检修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出厂检验必备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应满足要求。采用OEM/OER方式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提出资质证换证申请时,上1个发证周期内不得有检修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资质核发程序

第十二条 资质核发工作程序包括:网上申请、网上受理、评审、网上综合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查确认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将以下申请资料电子版从矿用设备分会网站上传或发至指定邮箱,经矿用设备分会综合部初审合格后,统一受理: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矿用设备分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对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内容;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处于对办理资质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

(一)正式受理后,矿用设备分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现场评审和技术服务,评审部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单位评审时间和评审内容。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第三方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2~3名,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服务客户、创新与绿色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技术、管理和信息服务与指导。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矿用设备检修(配件生产)资质现场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整改后合格、整改后合格需年度复查和不合格4种:

1.合格

符合所申请资质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合格;

2.整改后合格

基本符合所申请资质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30个工作日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整改后合格;

3. 整改后合格需年度复查

基本符合所申请资质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整改后合格需年度复查;

4.不合格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第3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合格。

(五)对评为整改后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组长确认;对整改后合格需年度复查的,申请单位应在18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组长确认,视整改情况,安排本年度复查或下年度复查;对评为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后申请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请。

(六)评审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分会评审部。

(七)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诉意见。受理部门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部门汇总《申请表》、《评审报告》等材料后,应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发证清单每月汇总后向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报备。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资料和必要的见证材料。

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及资质范围,由发证部门网上公告。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由第三方机构选聘确认。评审人员应符合《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评审员管理细则》的要求,分会评审部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反馈至第三方机构。评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矿用机电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等同),有3年以上从事矿用设备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或产品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矿用设备分会的监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人员提出批评、暂停评审安排,直至解聘。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借评审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的。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证单位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修、配件生产、改造时,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获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原受理部门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提交《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证更名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1.上级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红章);

3.原资质证。

原受理部门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资质证。证书有效期及资质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部门收回。

(三)生产地址、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持证作业人员数量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部门,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三条 获证单位拟增加资质范围,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向原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有效期满后,申请继续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工作的单位,应在资质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受理与审查等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交《矿用设备检修资质证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的防爆检验人员合格证书(需要时);

(二)原资质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换证评审除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设施设备、生产条件和关键人员等资源的变化;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五)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七条 资质证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发证机构应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获证单位的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撤销其资质证:

(一)检修设备或配件生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事故隐患;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资质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资质证,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资质评定服务费用,包括资质申请费、专家评审费、综合审查费、证书工本费等。

资质评定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 年第 6 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等法律法规,依据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市场调节的原则,综合考虑评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行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实行网上公示、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可自愿申请相应资质的等级评定,资质等级分甲、乙、丙3级,依据矿用设备检修、配件生产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工作环境、设备系数、组织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市场服务体系、矿用设备维修配件生产能力,在行业中的影响力,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等相关经营要素确定。

    矿用设备检修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由矿用设备分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本办法由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矿用设备分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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